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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债权人的产生和消亡 |
来源:静安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937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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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产生 债权人可因各种法律事实而产生。 1、债权人因合同而产生 即因合同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每一种合同行为都熊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同西产生的债权人,在我国是最常见的.任何一种合同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由双方或多方而不能由单方构成,并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第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限制或强迫;第三,合同不能是违法行为,而只能是合法行为,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达成协议,这样的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合同是违法的,就要被制止,当事人甚至要受到制裁。 按照合同所具有的特征,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将合同分为如下几种: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着眼于双方当事人是否互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作的划分。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之间瓦有权利义务的是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如果合同只规定一方享受权利,而他方负义务的,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合同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这是从双方的受益情况来划分的。双方当事人各因自己的给付而从对方获得财产利益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如果只有一方给付,并且不因自己的给付而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合同,为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某些合同,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可由双方协4确定。 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凡经双方协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的,便是诺成合同,如供应合同;如果除了当事人的协议还要交付预定的标的物,合同才算成立的,便是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 合同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很广。当前常见的合同有:买卖、供应、农副产品收购、赠与、信贷、借用、租凭、承揽、基本建设包工、运输、保管、委托、信托、居间、社会服务、合伙、保险合同等。任何一种合同,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可产生债权人,统称为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 2、债权人因侵权损害而产生 侵权损害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致害人在实施了损害行为之后,就使他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受害人是债权人,致害人是债务人.债务人有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义务。 3、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得到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如:某人到商店买东西,售货员无意多找给他五元钱,这时,此人所得的五元钱就是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如一下条件: (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的财物。 (2)不当得利必须一方受益,他方受到损害,缺一不可。 (3)一方得到利益和他方受到的损害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之债中的这种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成为债务人,而受害人应享有赔偿损失的权利成为债权人。 4、债权人因无因管理而产生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_卜的依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如某甲给某乙10000元代买货物.但某乙丢失,这时某甲对某乙来说就是债权人。无因管理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由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人。 5、债权人因计划或行政命令而产生 我国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有管理经济的职能,计划或行政命令则是组织和指导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国家计划和行政命令干预横向经济联系时,就会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于是就产生了债权人。 6、债权人因救助行为而产生 如:甲发现歹徒正在乙家行窃,与歹徒展开生死搏斗,结果甲被歹徒刺伤.甲即是债权人,歹徒和乙即是债务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这一规定,救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补偿自己因救助而受到的损失,受益人也有义务补偿.这实际上表明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时,债权人就是救助人,债务人就是侵害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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