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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企业催收债务有什么法律风险 |
来源:静安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535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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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催收债务有法律风险吗?企业日常的对外经营来往,有公司债务很常见,企业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法律风险,导致债款追不回来的。譬如遇到债务公司倒闭破产,追收债务举步维艰,因此企业做好自身债务风险管理很有必要,下面由成都要账公司小编在本文介绍企业催收债务潜在的法律风险。
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作为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重视审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2、是审查债务人的经营范围;
3、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是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5、是审查债务人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7、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人出具的是票据(债务人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8、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债权人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再追回债务就比较困难了。
债权人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人的意志为转移。债权人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证据的收集和举证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证据收集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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