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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一男子做中间人帮朋友借钱反被追债3万元 |
来源:静安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549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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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的年底,蓝田的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经朋友林某介绍,通过朋友吴某处借款3万元,并约定3个月之后归还。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吴某并没有收到张某的还款,后吴某多次催要,张某总称手头紧,希望缓一缓。到后来被催得紧了,张某干脆不出面了,连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余,吴某便将张某和林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接到法院传票,林某有点吃惊:钱又不是我借的,怎么把我也告到法院了?今年5月底,法院开庭时,张某并没有到庭,只有林某和吴某出庭应诉。原来,林某介绍张某向吴某借钱时,由于张某与吴某并不认识,按照吴某的要求,在张某写好借条签字后,林某作为介绍人,以见证人的身份也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由于张某迟迟不还钱,吴某没办法,便拿着签有二人名字的借条来到法院,将二人均告上发庭。
开庭后,对林某作为介绍人的身份,吴某表示无异议,但他认为张某不按时还钱还躲着不见,林某有责任替张某还钱。办案法官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明确告诉吴某,林某对张某的借款没有归还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林某有义务协助吴某查找联系张某,追讨到期的欠款。 经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吴某这才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厘清了介绍人和担保人的区别,觉得错怪了自己的朋友林某。林某也觉得有些过意不去,当庭表示愿意帮忙联系查找张某,催张某尽快还钱。9月初,在林某的帮忙联系下,张某终于出面了,并主动联系吴某商谈还钱的事情。昨日记者了解到,在林某和办案法官共同调解下,吴某已经与张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张某11月底前还清吴某所有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吴某6个月利息。
法官说法
担保人有连带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各种形式的借贷关系也越来越多,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一旦有了纠纷,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责任如何界定?昨日,该案的办案法官解释说,本案中,林某只是介绍张某去吴某处借款,借条也是张某写给吴某的,林某虽然在借条上签有自己的名字,但他起的作用只是见证借贷关系的存在,见证人不是保证人。作为介绍人,林某并不是担保人,因此在该起借贷纠纷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间人或介绍人,顾名思义,只起一个引荐介绍作用,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一个见证人或者牵线人,也就是为双方的交易进行联系,至于是否交易成功中间人无法预料。双方发生纠纷,中间人也仅仅只是一个证明人的作用。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中间人或介绍人最多负有帮忙催还贷款责任。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介绍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担保人则不同,担保人即保证人。如果借款方未还款,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或者连带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借款人未能偿清欠款,此时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担保法》以及民法中有关担保合同、居间合同等条款规定。担保人在双方债务发生纠纷时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假如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这个中间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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