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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证据资料种类的不同表现形式

来源:静安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6025 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里所指的证据种类是指作为证据资料的不同表现形式。   1、书证   (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质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均不限。   (2)书证的特征   ①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②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③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3)书证的提出   当书证为提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持有时,持有该书证的当事人可直接将其提交给法院,但如果该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另外,有证据证明该书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该当事人又拒不提供的,上海清债公司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书证的证据力   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2、物证   (1)物证的概念及特点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   (2)物证的收集方法   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必须由一方或第三方保存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3、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帚伤箠枯术丰毋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必,严品日益晋及化,在诉讼甲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可以比较直观地再现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2)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   ①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审判中就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包括经过伪造、剪辑、拼接的音像资料,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等。,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②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视听资料在其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证据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③关于偷录、偷拍的证据。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实践中,为了取得一定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和行为,有时不得不采取秘密的手段,否则因为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而无法取证。这就涉及秘密录音和秘密拍摄的问题。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如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此之外,只要采取合法手段,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通过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甲女近年与丈夫乙某感情不睦,甲女怀疑乙某与其办公室的丙女有婚外恋,影响了夫妻感情,遂多方打探乙某与丙女的关系,后来派私人跟踪二人,偷拍了乙某与丙女在公园偷偷约会并亲热的镜头。甲女还打探到丙女的电子邮箱账号,通过破解软件破解了丙女的邮箱登录密码,打开了丙女的电子邮件,发现了多封丙女与乙某之间的情书。甲女遂起诉乙、某要求离婚,并要求乙某与丙女给予经济赔偿。诉讼中,甲女向法庭提交了上述偷拍的照片和下载的丙女的电子邮件,以此为证据证明乙某不忠,与丙女发生婚外恋,伤害了甲女的感情。   本案甲女提交的偷拍照片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下载邮件如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数据存储设备中,如软盘、硬盘、光盘,也属于视听资料,如果把邮件内容打印成书面文件,则为书证。偷拍的照片拍摄于公开场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视为合法证据;如果照片没有做过加工涂改,属于原始件,便具有真实性;照片反映了乙某与丙女婚外情的举动,能够证明乙某与丙女发生婚外恋的事实,因此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以上三性的证据为有效证据。至于电子邮件,由于甲女通过偷窥他人邮箱的方式获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尽管邮件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4、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单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2)证人证言的运用   ①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让。   ②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i)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ii)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做证人。(iii)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不能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   ③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事项的陈述等。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例如,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形成事实的陈述。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比较,易夹带虚假的成分,为了追求胜诉,当事人可能向法院作一些不真实的陈述,这是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2)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鉴于当事人陈述不同于其他证据的恃占-:古而涣皖在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时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只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时,不能证明其主张。《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因此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要弱得多。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分析判断意见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鉴定结论的 ;具体运用如下:   (1)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因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只有在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时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重复鉴定是过去鉴定制度运行中比较大的问题。为了避免无必要的萨零鉴定,《证据规定》明确只有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隘方够《F、重新鉴定: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鉴定结论通常是通过鉴定书的形式加以表达的。鉴定书是否具有相应规定的内容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②委托鉴定的材料;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明确的鉴定结论;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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